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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我区森林防救活作业,有用防备和遏止森林火灾产生,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办理处分法》《森林防火法令》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法令》等规则,结合我区实践,现布告如下:
二、森林禁火区:象山区规模内全部林地及其边际100米的规模(含林区墓地等)。
四、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制止带着火种,并自觉承受森林防救活部分的挂号查看,负有森林防救活的职责和职责。凡阻遏、阻碍查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分依法依规予以处分。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即向村委(社区)、乡(大街)或许公安、应急办理、林业等有关部分陈述。森林火灾报警电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法令》有关法令法规,结合我区实在的状况,为避免森林火灾产生,经研究决定,自1月8日零时起至1月25日24时止,在全区全部林区内及其边际100米规模内(含林区生态公墓、墓地等)实施森林禁火。
一、森林禁火期内,在全区全部林区内制止全部烧荒山、烧田埂地边杂草、烧火灰积肥、炼山造林等生产性用火;制止在林区内进行野炊等非生产性用火。
二、制止全部人员带着火种进入林区。林区内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由其监护人担任监护,避免运用明火,引发森林火灾。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防备森林火灾的职责,一经发现森林火情,应当当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大街),村委(社区)或区森林防救活指挥部办公室陈述(火灾报警电线,区森林防救活指挥部办公室电话)。
四、大河乡人民政府,叠彩、北门大街办事处,各村委(社区)要安排人员,特别是护林员要加强巡查和安全查看。当地人民政府(大街)接到火灾报警后,应当当即核实火情,向区森林防救活指挥部办公室陈述,并安排有关人员进行补救。
五、凡在禁火期间违规用火的,由区农业乡村局或叠彩公安分局及当地政府有关部分责令中止违规违反法令规则的行为,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法令》第四十五条规则,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形成丢失的,依法承当补偿相应的职责及全部扑火费用;构成犯罪的,按照法令来追查刑事职责。
我区森林火险等级居高不下,森林防救活形势严峻。为切实加强户外火源办理,有用防备和遏止森林火灾产生,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法令》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法令》等规则,结合我区实践,现就森林禁火有关事项布告如下:
(六)未经同意私行炼山、燃烧疫木、烧杂草、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许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四、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制止带着火种,并自觉承受森林防救活部分的挂号查看,负有森林防救活的职责和职责。凡阻遏、阻碍查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分依法依规予以处分。
五、凡违反本布告的单位和个人,除批判教育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办理处分法》《森林防火法令》《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法令》等有关法令法规进行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按照法令来追查刑事职责。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即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许公安、应急办理、林业等有关部分陈述。